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 深交〔2003〕146号)
为规范对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车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发展的规范化、科学化与规模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出租车行业发展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员的星级考核与评定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立“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星级的驾驶员进行考核、评定。
第四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以下简称《星级标准》)。
驾驶员的星级考评应严格按照《星级标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驾驶员的星级评定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驾驶员进行星级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30-50名委员组成,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出租车企业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熟悉出租小汽车行业;
(二)关心、理解出租小汽车驾驶员;
(三)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由市运政管理机关重新聘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适宜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时,可以自行向星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辞职或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解除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