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兼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出租车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对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批准星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三)负责评定驾驶员星级;
(四)审议与驾驶员星级评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评审委员会会议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负责评审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决议;
(四)制订、落实驾驶员星级评审方案、计划;
(五)指导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进行驾驶员星级评定工作;
(六)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办理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星级评定理论考试小组、固定指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营运违章、服务投诉,下同)考核小组、英(粤)语考核小组、实操考核小组等机构,根据《星级标准》规定的内容对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的驾驶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办公室考核成员在评审驾驶员星级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参加星级评审的驾驶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评审驾驶员所属企业代表;
(三)与被评审驾驶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有上列情形的委员、考核成员未进行回避的,任何人均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四章 星级考评程序
第十八条 驾驶员星级划分为初、中、高级,其中一、二星级为初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星级标志为相应的五角星个数(一星级为一颗星,二星级为二颗星,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