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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星级标志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注1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申请参加星级评定前的培训工作由所在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参加星级评定由所在企业推荐。

  企业将驾驶员填报的《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依据《星级标准》审核、确认后报办公室。

  《星级驾驶员申报表》由办公室统一制订。内容包括驾驶员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行业工龄、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固定指标情况、原有星级、拟申报星级等。注2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确认驾驶员符合拟申报的星级条件后,组织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具体考试内容及形式由办公室制定。注3

  第二十二条 申报相关星级的驾驶员,经相关考试合格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注4

  第二十三条 高星级驾驶员的评定应当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定结果以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通过为有效。注5

  第二十四条 获得星级的驾驶员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授予相关星级证书及标志。

  第二十五条 星级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星级驾驶员星级证书、星级标志等证明驾驶员星级情况的标识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监制。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该驾驶员所评定的星级。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每年对已评上相关星级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审核。注6

  第二十九条 初、中星级驾驶员可越级晋升,高星级驾驶员须逐级晋升。注7

  驾驶员表现特别突出的,经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越级授予星级。

  第三十条 星级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降至相应的星级:

  (一)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二)连续待岗时间超过1年的,降低一个星级;

  (三)连续待岗时间超过2年的,降低二个星级;

  (四)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1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一个星级;

  (五)高星级驾驶员考核年度内发生2宗非记录违章营运违章行为的,降低二个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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