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4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 申报初、中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的,由办公室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定。
注5 删除原第二十三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 申报高星级的驾驶员,经理论考试和英(粤)语听力考试合格后,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英(粤)语口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办公室报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
删除原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原文为: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
(以下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注6 删除原第二十九条,原文为:第二十九条 星级评审委员会评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委员签名。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获得相关星级一年后,可以申请星级晋升。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二条 星级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星级标准行为的,降至相应的星级。星级驾驶员未参加星级年度审核的,降低一个星级。
注9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三条 星级驾驶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降至相应的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二)有严重影响出租车行业声誉行为的;
(三)有造成出租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四)考核年度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营运违章行为的;
(五)连续待岗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被吊销驾驶准许证或驾驶证的;
(七)将星级标识或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八)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九)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附件: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综合素质和出租小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与《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一、一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1年(中途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下同)。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一个考核年度内交通违章不超过2宗,营运违章不超过1宗,无有理投诉记录和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