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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星级考评程序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了解并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遵守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车容车况。

  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营运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五)旅游知识。

  1.了解深圳市党政机关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及主要职责;

  2.了解深圳市主要产业结构、投资环境、社会综合经济指标、行业发展概况等情况;

  3.熟悉深圳市各大宾馆及主要饮食、文化娱乐、购物场所和医院地址,以及代表性建筑物、主要名胜古迹、风景区等公共场所情况。

  (六)服务知识与技能。

  1.熟悉深圳市区城市道路、街道及通往市外公路线网状况;了解我市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旅客运输方式的基本状况;

  2.严格执行规范服务流程,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仪表仪容整洁大方,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七)机务知识。

  了解车辆的基本结构、性能、车辆日常维护的基本知识及简单的故障排除技能。

  (八)语言水平。

  能运用常用的30句服务英语和40句粤语。

  二、二星级驾驶员评定标准

  (一)行业工龄。

  在我市连续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满2年。

  (二)安全行车与服务质量。

  一个考核年度内交通违章不超过l宗,无营运违章,连续两个考核年度无有理投诉记录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遵纪守法。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工作期间未受过治安及刑事处分;

  2.熟悉并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等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管理的有关规定;

  3.熟悉并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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