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深交〔2004〕103号)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
《条例》和
《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