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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 深交〔2004〕103号)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转让和质押登记行为,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依《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转让的红色、黄色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的转让和质押登记,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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