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2.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指标分类
| 指标代码
| 分值
| 指标项目
| 指标标准
|
基
本
条
件
| 0.1*
| 停车场
| 性质
| 自有或租借(须有1年以上租赁合同)
|
面积(平方米/辆)
| ≥13
|
0.2*
|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 ≥15
|
0.3*
| 管理制度
| 符合规定
|
0.4*
| 管理机构
| 符合规定
|
0.5*
| 企业稳定
| 经营管理正常,企业内部没有引发任何重大员工纠纷案件
|
经
营
机
制
| 1.1*
| 签订劳动合同
| 符合规定
|
1.2*
| 签订员工服务合同
| 符合规定
|
1.3*
| 合同备案
| 符合规定
|
1.4*
| 合同一年一签制
| 符合规定
|
1.5*
| 承担税费
| 符合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