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印发《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的通知(深交〔2004〕103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442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交〔2005〕667号)
14.关于开展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深交〔2004〕546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2006〕255号)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深交〔2006〕255号)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
(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先保证国家及我市港口重点项目建设;
(三)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
(四)仅限于各征收单位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第五条 分成资金不超过我市上缴港建费的50%时,政府与企业各占50%。分成资金超过5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