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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企业确因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协助征收的,经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可按其协征额的2%增拨给相关企业。

  第六条 分成资金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政府统筹部分:

  1.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政府码头、疏港道路、公共航道和锚地等;

  2.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港口支持保障系统中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港口公用信息系统、港口保安设施等;

  3.促进港口发展的多式联运,主要包括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国际中转及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等;

  4.扶持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5.港口规划、科技开发与运用相关项目经费;

  6.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其他有关港口发展的项目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不得与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经费供给范围相重复。

  (二)企业分成部分:

  1.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2.港区道路、浮筒、锚地、堆场、航道疏竣、仓库等;

  3.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5.偿还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第七条 政府统筹分成资金的使用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计划后,市财政局再据以安排资金;

  (三)年度计划(含项目分析报告、绩效分析及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遇到突然性项目,需要追加调整计划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程序如下: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设立分成资金支出专户;

  (二)企业分成部分待分成资金拨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分成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后拨付各代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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