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公务员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市民政局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4、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5、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6、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7、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职责,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保险应保尽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8、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市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9、加强统筹规划全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10、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1、加强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制度,建立科学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12、加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