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襄樊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和透明度。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六)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健全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和跟踪问效制度。
(七)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级与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协调制定涉及县(市)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二)拟订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