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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四)对本辖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意识;

  (六)组织动员全市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七)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八)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由爱卫会办公室承担。

  第七条 爱卫会的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规划、建设、城管、园林、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文化、教育、农业、水利等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监督管理,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每年定期召开爱卫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解决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明确人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兴建各类基础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开展社区健康教育、学生健康教育、医院健康教育和农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质。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食品安全、疾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技术规范;

  (二)各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安排健康教育专题栏目,适时宣传报道爱国卫生先进典型,批评不卫生行为;

  (三)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重点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和健康知识教育;

  (四)各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广场、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公益广告和宣传专栏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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