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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新华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规划、部署和协调本市市区除四害工作,动员全市市民参与除四害活动。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的爱卫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本辖区除四害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市区四害密度实施监测,控制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危害,并对市区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爱卫会协调、专业机构实施、单位负责、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本市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将除四害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活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应对本辖区四害等有害生物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制定综合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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