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蝇标准为: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加工、经营、存储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第十六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蟑螂标准为:有蟑螂成虫或若虫房间不超过3%;有蟑迹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七条 市爱卫会应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除四害效果进行评估,修订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所有除四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考核,自觉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所在地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市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经营杀鼠剂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十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如实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四害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四害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市区申报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重点单位必须取得至少两项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其中鼠密度监测必须合格;一般单位必须取得鼠密度监测合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督查员负责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除四害督查、指导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