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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土环资耕字[2010]16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对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一)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组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各项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等。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新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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