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新标准。应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制定并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进行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或者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五)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征地补偿款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六)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
(七)切实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房屋拆迁按照同类建筑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加强安置区配套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改善被征地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八)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近期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作出安排,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有序推进拆迁安置工作。要重点加强城中村改造,妥善解决好城中村拆迁安置问题。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结合新农村、中心村和旅游小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逐步向中心村、集镇集中安置。
四、拓宽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九)多渠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培训体系,通过定向、订单式等多种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加强规划统筹,适度将部分商业设施向安置区布局,营造商业气氛,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被征地农民向商业服务业转移。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将部分公益性事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商业机会向被征地农民倾斜,给予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或财政贴息,提供援助服务,支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