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宽政发〔20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2008年以来,丹通高速公路、东边道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继在我县开工建设,相关涉及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已基本发放到位。目前,我县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资金数额较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和管理这部分资金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规范使用和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明确使用方向。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增加积累、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实施结束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支出。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履行法定程序。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经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征地补偿费前,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履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监督程序,并向全体村民公示。经2/3以上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