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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财务管理。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四)严格财务审核。
  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后,方可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二、坚持工作原则,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五个不准”原则:
  (一)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
  (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平均分配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四)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侵占、平调、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五)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
  鉴于目前已进入深冬季节的实际情况,产业发展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无法实施,加之村两委换届工作在即,县政府要求,在2010年5月1日前,涉及丹通高速公路、东边道铁路土地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暂予冻结。各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不得违规或变相使用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地补偿费。各乡镇政府不得挪用、挤占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已经分配、使用或挪用挤占的,要在2010年5月1日前清还。各乡(镇)、村、组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工作原则和工作纪律。如有违反上述原则、纪律,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认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关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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