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创建办制定的《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
(市创建办)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在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政府部门的分工配合,运用多种手段,组织和监督各单位和市民,从多方面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的过程。
第二条 范围包括许昌市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等方面入手,对现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广场游园、城区河道、小区庭院、农贸市场、夜景亮化等进行综合整治改造。
第三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坚持“公众参与、规划先行、以人为本、突出特色”的原则,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我市自然和历史文化,做好整治规划设计,做到美观、安全、经济、节能、环保。
第四条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各类城市设施规范齐全、优化、美观,打造彰显特色、独具魅力的城市亮点,推动“宜居城市”创建,为市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二章 整治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城市道路整治内容及标准。行车道:路面无坑槽、无松散、路面平,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现象。
人行道:平整,路缘石整齐,地面花砖完整、平顺,无障碍通道和盲道设置规范,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占道经营现象。
停车位:人行道上一般不设置停车位,如需设置时,应保证3米以上的有效人行步道宽度。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医院等地点两侧50米范围内及井盖上方、变压器下方不设置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