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农贸市场整治内容及标准。
导购图、顾客休息专座:按照建设标准设置。
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等:显要位置设立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
墙体立面、门窗:场内墙壁、门窗等洁净无污物,市场通风无异味,场内无店外摆摊,场外无占道经营现象。
停车场、停车泊位:周边设置合理。
公用设施: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消防栓,配备灭火器材、公厕等,无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现象。
第十一条 夜景亮化整治内容及标准。
沿街亮化:沿街亮化设施规整,无错字缺字少字短笔画现象。
景观亮化:重要节点、桥梁、河道、绿地等要按照五年规划实施景观照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范。
路灯:式样统一、美观,保持亮灯率。
线缆:各种架空线缆全部入地,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第三章 整治分工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中心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指导各区(县)的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要充分利用城市特色景观资源,挖掘城市文化内涵,统一安排建筑风格、空间环境、绿化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负责各自辖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整治财政资金的保障。
第十五条 市城协办负责督查纳入城建重点项目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创建办负责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总体方案的制定,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新闻发布和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通信传输局、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按行业分工负责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