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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农贸市场整治内容及标准。

  导购图、顾客休息专座:按照建设标准设置。

  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等:显要位置设立宣传公示栏、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

  墙体立面、门窗:场内墙壁、门窗等洁净无污物,市场通风无异味,场内无店外摆摊,场外无占道经营现象。

  停车场、停车泊位:周边设置合理。

  公用设施: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消防栓,配备灭火器材、公厕等,无破坏公物、乱涂乱画现象。

  第十一条 夜景亮化整治内容及标准。

  沿街亮化:沿街亮化设施规整,无错字缺字少字短笔画现象。

  景观亮化:重要节点、桥梁、河道、绿地等要按照五年规划实施景观照明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管理规范。

  路灯:式样统一、美观,保持亮灯率。

  线缆:各种架空线缆全部入地,附墙线缆不能入地的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第三章 整治分工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中心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指导各区(县)的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要充分利用城市特色景观资源,挖掘城市文化内涵,统一安排建筑风格、空间环境、绿化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负责各自辖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心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设计、环境综合整治财政资金的保障。

  第十五条 市城协办负责督查纳入城建重点项目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条 市创建办负责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总体方案的制定,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新闻发布和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通信传输局、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按行业分工负责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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