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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四章 实施步骤

  第十八条 每年确定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每3-5年完成一轮整治。

  第十九条 调查研究阶段。每年9月底前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状排查摸底。

  第二十条 项目确定阶段。每年10月底前确定次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安排财政资金评审和拨付计划。

  第二十一条 规划设计阶段。每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整治项目规划设计。

  第二十二条 组织动员阶段。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城市综合整治规划实施工作台帐和环境整治活动方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宣传,召开会议组织动员。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阶段。每年1-10月份,责任单位具体落实当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第二十四条 考核验收阶段。每年11月份考核验收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市创建办、市文明办、市城协办共同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及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第二十六条 经济开发区在2011年底前,东城区在2012年底前,铁西区、中心区、许昌县城区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一轮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达到城市街景规划设计标准和软环境整治目标。许昌新区按照街景规划设计标准,高起点、高标准一步实施到位。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年度推进计划和每月工作进展,按期拨付所需整治经费。

  第二十八条 新闻单位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站等媒体,通信单位通过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承担整治任务的单位采取设置版面、发放彩页、口头讲解等形式,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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