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的通知》(豫民社字〔1993〕5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强制入会。完善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形成机制,收取会费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今后,社会团体会费标准不仅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还要严防会费标准过快过高调整,各级价格主管、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会费标准高低及合理性审核,必要时组织听证会,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社团收费清理规范工作仍按《许昌市发展改革委、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许发改收费〔2010〕335号)的规定执行。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的全面清查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
(五)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收费政策。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三、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