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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的核拨,应当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挂钩:

  对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其支出需要,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支付。

  对未完成上年度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出与上年度基金实际征缴额相抵,若出现缺口,按上年度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比例,从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第十七条 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于年度终了10日内,按上年度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际收缴额的10%上解省级调剂金。

  第十八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三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申请省级调剂。

第四章 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业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劳社厅发[2006]24号)文件规定,统一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确认,由县(市、区)失业保险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失业保险中心复审、批复。全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由市失业保险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及身份证于每月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中心办理签领手续后,在指定银行领取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转迁时,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失业保险中心应当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缴费台账和支出台账。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市失业保险中心应当统一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本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留足一定额度的周转备用金外,其余部分应当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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