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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的通知》(晋公通字[2010]36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市推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是贯彻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共同配合,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经费和人员保障

  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

  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考评工作。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员招聘工作,积极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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