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人社[2010]9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省直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经营性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现予以转发(详见附件1),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请各市、各单位尽快统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数量,认真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连同年检情况总结于3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总需求量时,将未来3年内预计审批的数量一并计划在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2009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工作,在2010年5月31日前为所有通过年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将原许可收回销毁。既持有人才服务许可证,也持有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过渡时期,可以选择一个管理单位申请换证(其中,省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检和换证工作,仍按原审批渠道办理)。换证结束后,将通过年检换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汇总上报。
二、认真做好新设立机构的审批工作。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新的法规未出台前,仍按照《
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的条件、审批渠道要求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过渡时期,统一换发许可证工作未结束的市,原则上不得进行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