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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4、个人帐户的划拨。在职职工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划拨,46周岁(含46周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5%划拨;退休人员按照退休金的3.6%划拨。

  5、个人帐户的使用办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等医疗费用。

  6、转外住院报销。因探亲、休假以及经批准转院到区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7、参保人员可在市内任何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向市外转院的,须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认同意,报经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不经批准擅自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按《中卫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中卫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二)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卫政发[2008]190号)和《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卫政发[2008]239号)文件执行。

  六、定点机构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按照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县级定点机构的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两定机构的管理考核办法。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定点机构的日常考核、监管以及诚信创建等工作,并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保险机构、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市级统筹后统一为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定点机构执行统一的服务协议文本。

  七、结算支付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与各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与定点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可持个人账户卡(IC卡)在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各级经办机构按属地原则,分别负责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转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稽核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发生的应由统筹基金支付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各级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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