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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待遇支付。

  (六)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扩面及基金的征收工作。市、县税务部门将当月征收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分别缴入市、县财政国库。市、县财政国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别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财政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5%上解市财政专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周转金。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中卫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两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做好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制定《中卫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负责对市、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审批认定。

  市财政部门负责参与拟定市级统筹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审核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核市级风险调剂金收支计划,对基金收不抵支的给予调剂金和财政补助。将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管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文本,编制市级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指导、监督、检查各县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统一规范业务流程。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贯彻落实,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认定工作,审核本县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县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按规定上解风险调剂金,对本县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给予财政补贴,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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