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单位应当具备全面履行《纲要》、
《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的主客观条件,符合《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第二章的内容和要求,重点是在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等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具体条件如下:
(一)行政首长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识深刻,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单位及所属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二)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了不同阶段的目标,并提出了工作进度要求。
(三)落实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各项制度,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行政执法效率、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高。
(四)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
(五)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成绩均为优秀。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权力监督体制比较健全。
(六)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健全,落实情况较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素养和行政执法水平较高。
四、示范单位的确定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分为市和区(县)两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天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1-3个所属工作部门和1-2个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区(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牌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五、实施步骤
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10年开始,分为以下三个步骤开展工作:
(一)动员部署。确定的示范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示范单位于2010年8月底前,将创建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确定的示范单位名单及创建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并迅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实施。各示范单位要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三)检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对市级示范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确定的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确保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