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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四)市卫生部门参与拟定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及配套文件,深化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诊治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五)市、县国税部门负责做好市级统筹后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的扩面和费用征缴、对帐、上解工作。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原州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维护、基数核定、待遇审核、证卡发放等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制定、内控制度建设、基金管理拨付和信息系统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七)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日常行政管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
  (八)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保障经办工作经费,对本辖区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给予财政支持。
  (九)各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支、上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县(区)卫生部门深化对本县(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提高诊治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服务。
  (十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维护、基数核定、费用审核、证卡发放等经办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进行稽核检查。
  六、实施步骤
  (一)2010年5-6月,起草《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经分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二)2010年7月,根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测算分析,制定《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审定,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发。
  (三)2010年7-10月,根据《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和《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网络设计需求和网络软件研发工作,力争10月完成软件程序研发并审定。2010年10月,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现有网络管理系统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待遇享受各类数据进行核对,做好数据平移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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