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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政发〔201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和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待遇保障和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参保),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
  第三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经办、分级负责、一卡结算的原则;
  (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结算办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管理制度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 参保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负责为其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缴费等手续。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自愿方式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原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县的在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累计30年,女累计25年。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原用人单位缴费脱钩,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纳。
  (一)在医疗保险制度启动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业和退伍军人参保时,其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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