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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数据计算。每年11月根据当月职工工资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次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核定年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次年新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次月,对职工工资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调整,低于60%的按60%调整。
  复员退伍军人、部队转业军人、初次参加工作和失业后再就业等无法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人员,缴费基数以本人工作第一个月工资为当年缴费基数。但不得高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不得低于6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执行“6+2”缴费标准,即参保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总额的6%缴纳,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个人参保缴费人员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为80元/人、年,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负担,也可由单位负担部分或全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财政支付工资(含支付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所需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用人单位为0.6%,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参保、捆绑缴费,大额医疗保险费须在每年3月底前缴清。市、县(区)财政供给单位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实行财政代扣单位代缴制度。
  第十三条 财政供给单位所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参保单位自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市、县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征收基金上解市财政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等变更手续,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情况核定缴费信息并上传国税部门;未按时申报的,每月月末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按照当前信息核定缴费信息,并自动上传国税部门,造成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拨付”的结算制度。即:基金收入,市、县国税部门征收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基金支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列出年度预算和月度拨付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度计划逐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待遇支付情况,每月底前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月用款计划,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10日前预拨至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结余基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预决算。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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