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床位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支付:住院起付标准执行200元的每日9元,住院起付标准执行500元的每日10元,住院起付标准执行700元或1000元的每日12元。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2、一次性医用材料费按《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规定标准和比例支付。
3、甲类药品按95%比例支付。
4、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执行2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9%、住院起付标准执行5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7%、住院起付标准执行700元或1000元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封顶线为3万元。
5、起付标准先从政策范围内其他医疗费用中扣除,若政策范围内其他医疗费用不足扣除的,依次从一次性医用材料、甲类药品费用、床位费中扣除,直至扣足。
(二)统筹基金以单病种包干方式付费的,按核定的病种定额标准支付。单病种付费结算不设起付标准,也不受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限制。
(三)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15万元。
(四)参保人员以服务项目和人头付费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低于55%的按55%报销。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以下病种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因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因骨折牵引需固定卧床者;患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患严重心肺病达到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家庭病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服务项目方式付费支付标准审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工伤、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自残、自杀、他人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伤害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生育医疗费包括门诊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和住院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手术费。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未出台前,生育医疗费中门诊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待自治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出台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生育医疗费中的住院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暂按以下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