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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职工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中床位费按每日10元标准支付,低于10元的按实际支付;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4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3、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4、由财政支付工资(含支付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单位发放。
  (三)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10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下列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发生的费用;
  (二)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用药、进行检查的费用;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女职工怀孕及产假期间治疗合并症和其他疾病的费用;
  (五)除急救、急诊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管理。“两定”机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分别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内“两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单独的医疗保险科室,负责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负责监督管理、费用审核、考核指标控制、参保人员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患病就医实行实名制,接诊大夫要查验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复印件装入病历档案,以确保人证相符。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梯次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和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暗箱操作、冒名就医等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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