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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可在固原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须持《医疗保险证》、IC卡和本人身份证。属个人应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用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直接与参保患者结算后,定期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因欠缴医疗保险费不能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先按非医疗保险患者结算,待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再由参保人员持发票和相关证件到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科通过医疗保险网络进行补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固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登记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诊转院介绍信。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用现金垫付,出院后持转诊转院介绍信回执单、《医疗保险证》、IC卡、身份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首次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单)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急诊急救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后由参保人员或其亲属三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告知,未告知及未履行转院手续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患病需办理家庭病床的,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填写《固原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家庭病床。
  第四十一条 异地居住及派驻异地的参保人员,应事先约定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三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外出或在法定假期、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急救需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三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依法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须持《医疗保险证》、IC卡和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或再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均须持《医疗保险证》、IC卡和本人身份证就医,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网络与参保患者结算,再定期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费用票据和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相关待遇。
  在本市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费用票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首次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和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或再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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