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本市户籍;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市政府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010-2011年度,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标准为7万元以下(含7万元,下同)和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两档,个人年收入标准为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下同)和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下同)两档。
(五)郊区(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赁住房权属单位提供,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货币补贴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