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发票、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垫付运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严格审核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在凭证审核过程中,信息不全不清的凭证不予审核通过,对存有疑点的申报材料暂缓通过审核,进一步调查后再做出决定。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市环保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