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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2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21号),加强和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常务副市长杨俊苹主抓,市纪委书记邓务贵协助,建立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市政府驻京办等部门组成的联系会议。联系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
  二、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由市联系会议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具体分工如下: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对本级本部门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与资产划转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进行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核定驻京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市政府驻京办负责加强对县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指导,制定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并抓好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适时对所承担的工作开展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三、政策规定
  (一)保留荆州市政府驻京办事机构,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
  (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直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按照政策规定一律撤销。
  (三)县(市、区)及县以下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按照政策规定一律撤销。
  (四)市政府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市编办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运转。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凡是核定了人员编制的一律收回注销;凡是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一律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其人员安置由派出单位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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