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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县(市、区)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其自有资产经清理评估、协商可有偿转让给市政府驻京办。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后,其自有资产经清理评估、协商可有偿转让给市政府驻京办。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中旬)。市政府召开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和“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清理规范阶段(4月中旬至6月上旬)。
  1自查清理。4月20日前,市联系会议办公室下发自查表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对所派驻京办事机构开展自查清理。自查清理的主要内容是:驻京办事机构的数量、人员编制、财务、资产、物资等,自查清理结果上报市联系会议办公室。
  2专班核查。5月2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专班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主要看自查清理情况是否属实。市联系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抽查。
  3机构处理。6月5日前,对不符合保留规定的驻京办事机构,由派驻单位拟定撤销机构、人员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抄报市联系会议办公室。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完善管理制度。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在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的基础上,市联系会议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形成全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监察厅。
  五、工作要求
  (一)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要冻结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其他资产,严禁挪用、私分或随意变更和处置,严禁突击花钱,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三)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撤销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工作人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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