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根据《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七十六条的规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各行政机关发现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移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五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据《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37条]
(二)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第39条]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第40条]
(四)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3倍处以罚款;[第41条]
(五)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第42条]
(六)擅自移植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第43条]
(七)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第44条]
(八)砍伐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25万元罚款;砍伐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15万元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以5万元罚款;[第45条(一)]
(九)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第45条(二)]
(十)擅自移植名木或300年以上古树的,以砍伐论处;擅自移植100年以上300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5万元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1万元罚款;[第45条(三)]
(十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第46条(一)]
(十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责令恢复原状,每处处100元罚款;[第46条(二)]
(十三)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三)]
(十四)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5000元罚款;[第46条(四)]
(十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元罚款;[第46条(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