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应当包括:巡检周期、巡检作业内容、巡检中发现问题的处置等。
第四条 计算巡检周期年度的起始时间为首次巡检起始月份的月末日。巡检周期一般为:
(一)新建、改建供热采暖设施质保期满,供热单位应当对住宅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和自用采暖设施进行首次巡检;既有建筑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首次巡检;供热单位接收委托经营的,应当自接收委托经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巡检。
(二)自首次巡检后至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10年内,巡检周期为每3年不少于一次;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10年以上(含)至20年的,巡检周期为每2年不少于一次;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20年(含)以上的,巡检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实施入户巡检应当做好检查记录,且应将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影响供热运行的事故隐患及处置建议书面告知用户。
第六条 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的项目包括:
(一)共用供热设施、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和室内各种阀门有无泄漏、堵塞、腐(锈)蚀等;
(二)热计量装置是否完好、计量是否准确,用户有无擅自迁移、改动或更换;
(三)是否有因擅自改动、拆除、包封、自行更换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影响本户、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妨碍对共用设施进行巡检、维修、抢修作业的;
(四)室内供热采暖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等)、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供热单位对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后应当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一)安全、科学、节约用热的相关常识以及故障报修、服务投诉的方式;
(二)自用采暖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影响用户采暖质量等因素以及整改建议;
(三)用户自行更换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与设施设备销售单位、安装作业单位约定设施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责任;
(四)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等)以及供热采暖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行为,应予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未予纠正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