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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一)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2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需要时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察笔录》。
  3、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
  4、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5、填制《当场处罚备案登记表》,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后,填写《立案登记表》,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决定。案件需要的,可制作《停工(核查)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调查取证
  ①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
  ②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或证人询问案件情况,应制作《调查笔录》。
  ③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得证据,可依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书面材料,并应当制作《证据保全通知书》。
  ④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应制作《抽样检测通知书》。
  ⑤行政执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依法进行观察、检验、记录,获取有关证据,应制作《现场勘察笔录》。
  ⑥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中技术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应当依法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
  ⑦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检查案件时,可依法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高科技储存记录手段获取证据。
  3、听取申辩
  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完毕之后,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认定掌握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内容和处罚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制作《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
  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有关案件的陈述与申辩,应当认真听取,并制作关于陈述、申辩内容的《调查笔录》。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复核后,作出予以采纳或不予以采纳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听证程序
  ①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关于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数额较大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送达《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
  ②当事人应在告知后三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并可委托1-2人代理。
  ③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听证通知书》。
  ④听证公开举行,应发布听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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