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现有旅游服务标准的实施,提高标准化覆盖范围。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大贯彻现行的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标准以及各类省级地方旅游服务标准的力度,推动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车(船)、公共场所、交通道路、相关窗口单位强化标准化意识,提升旅游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到2011年底,大力推动全市导游、旅游交通、餐饮、宾馆、购物以及旅游咨询等主要服务过程标准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健全适应和推动苏州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围绕苏州市旅游业全面提升以及文化旅游城市建设目标,以国家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体系与管理办法为依据,深入分析苏州旅游标准化现状、特点与需求,制定我市旅游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建立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覆盖旅游业要素标准、旅游业支持系统标准和旅游业工作标准的全市旅游标准化体系。推动各市、区,重点旅游乡镇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行业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地、本单位的旅游标准化体系,形成框架完整、结构合理、覆盖全面、定位准确、相互衔接的全市旅游标准化体系。
(三)积极培育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拥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品牌旅游企业。支持旅游服务主体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强省、市两级名牌申报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以标准化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降低旅游投诉率,提高游客满意度。组织开展旅游管理质量提升工程,树立质量管理标杆。鼓励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自主创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包括服务技术、管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使提供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有标准可依,引导企业向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四)强化旅游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强对全市旅游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与理论研究,强化对旅游标准化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在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理论以及旅游专业等方面的培训。各市(区)、旅游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针对从业人员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
(五)开展旅游标准实施评价。积极探索建立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效果评价模式,将制定标准和效果评定结合起来,促进标准实施、服务质量提高和经营效益增长有机统一。完善旅游标准化管理体系,及时对各地、相关部门及旅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实行旅游标准化工作责任制与考核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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