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函〔2010〕88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关于对2010年5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食药监稽广转[2010]93号)、《关于对2010年6月份部分报纸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核查的函》(食药监稽广转[2010]94号)中,通报了我省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岐黄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泰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众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水魏氏药业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多次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省局对此高度重视,为切实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进行了告诫,还对兰州佛慈、甘南佛阁藏药、兰州太宝制药、甘肃河西制药等4家在省外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集中戒勉谈话,并决定撤销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二十五味珊瑚丸”广告文号;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肉蔻四神丸”广告文号;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维血宁颗粒、内消瘰疬丸”广告文号。
为维护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局要求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发布广告情况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促企业认真学习《
药品管理法》和《
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药品广告发布管理,严格内部管理,严格执行《
药品管理法》和《
广告法》,限期纠正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行为,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遵守职业道德,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承诺书。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