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89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超过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
(二)闲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房产部门所属经租房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