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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项目建设支持。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供销合作社涉农及商贸流通企业参与承担全市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技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村信息化网络、流通网络等项目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在技术、资金、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凡上级扶持的项目,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社拖欠的金融债务。供销合作社实施改革后,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经批准采取出让的,应依据相关政策办理出让手续。供销合作社系统在改制过程中,经批准转让、租赁所得的收益,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持其改革和职工安置。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五)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建设、行政区划调整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全市“三农”工作规划,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深入调研、现场办公等方式,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好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农业、商务、安全监管、公安、工商、技术监督、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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