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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三)专利申请资助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但资助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差额部分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全额缴费的每件资助5000元、30%缴费的每件资助2500元、15%缴费的每件资助2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的每件分别资助800元和500元;非职务发明的按照依法向国家专利管理工作部门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授权当年年费等)的90%给予资助。

  (三)鼓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资助的,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个人的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10件或2万元(可择一享受)。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资助,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2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的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累计不超过3件。

  第六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对象是本市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和其他开展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专利战略研究资助额为每个研究专项2-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战略研究资助的范围:

  (一)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而开展的专项战略研究;

  (二)本市区域、行业和企业专利(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三)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四)行业协会、展会等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制度建设。

  第八条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已经或正准备实施、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专利实施引导资助额为每项5-30万元。

  专利实施引导资助支持本市的专利(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专利培训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等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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