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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九条 专利奖资助对象是获得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市级专利奖的项目。对获得市级专利奖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6万元和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本办法各项资助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和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申请资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给予资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五)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严格审批,使专项资金的使用取得实效。

  专利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专利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奖励对该专利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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