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安全注射措施。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在疫苗接种中、接种后严格执行安全注射规定。本次强化免疫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必须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注射器领发、使用和销毁要进行登记,指定专人管理。所有使用过的注射器必须放入专用容器,统一回收交由指定单位销毁和处理。
5、麻疹疫苗接种禁忌症及缓种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麻疹疫苗接种禁忌症,不能接种麻疹疫苗:
(1)已知对麻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过敏(具体成分参照麻疹疫苗说明书);
(2)曾患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阿瑟氏反应、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严重过敏性疾病;
(3)正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或处于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
(4)有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
(5)曾患或正患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脑病、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不能接种麻疹疫苗,可在以后条件适宜时予以补种:
(1)3个月内接种过免疫球蛋白;已注射免疫球蛋白者,至少应间隔4周以上方可接种麻疹疫苗;在接种麻疹疫苗后,至少间隔2周后方可注射免疫球蛋白。
(2)强化免疫期间如遇有28天内注射过减毒活疫苗者,可暂缓接种,并在间隔28天后再补种麻疹疫苗。
(3)强化免疫期间有感冒、发热等症状,待恢复健康后进行补种。
(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在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
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报告、调查、诊断和处理。如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的,应立即按照《江苏省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理。对严重疑似异常接种反应遵照“先临床救治、后调查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沟通解释工作。各地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宣传、药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强化免疫活动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开展强化免疫活动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相关部门职责
根据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苏卫疾控〔2008〕12号)确定的免疫规划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技术培训与指导,督导和评估,各地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计划并认真实施。各级教育部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在园接种的宣传动员、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临时接种点设置及接种组织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强化开展免疫工作所需接种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进行指导和评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所用疫苗的流通进行监管,保证疫苗质量。各级公安部门协助提供相关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信息,必要时参与维护免疫接种现场秩序。各级宣传部门配合做好免疫接种的宣传、报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强化免疫活动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及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等工作,并组织居民、村民及时接种相关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