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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目标任务。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尽快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到2010年底,省级和80%市、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完成。到2011年底,市、县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全部组建完成,形成全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推进综合性救援队伍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各地要加强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立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问题。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转为相应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在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害或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可由各级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担任指挥,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公安消防部队军事主官和有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成员单位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消防、安监、建设、人防、卫生、交通、地震、电力、供水、燃气、驻军以及相关部门组成,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适时调整。
  (二)依托现有资源,形成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地要依托现有消防力量及有关专业力量,积极推进省、市、县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政府在依托省公安消防总队组建浙江省地震救援总队(浙江省综合救援总队)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力量、扩展救援范围,组建省级综合应急救援总队和直属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承担省内外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任务时,以浙江省地震救援总队组队形式实施救援),其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托公安消防支队和公安消防大队,分别组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他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地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各地可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特点,有重点地建设应对有关灾害灾难的专业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针对性。
  (三)加强综合协调,建立多方应急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的应急救援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应急联动、密切配合、协同处置的应急救援运行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做好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确保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有效联动、形成合力。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应急联动的考核制度,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使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突击、骨干作用。定期召开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汇报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研讨应急救援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方案,做到科学施救、有序救援。要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办法,构建统一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有序有效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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