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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七、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大项目前期费、新型工业化、中小企业发展、外贸发展、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扩大出口和清洁生产等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争取国家资金。

  八、对从省辖区外引进配套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合计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建成投产的,省级财政按照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给予“厂中厂”主机企业一次性奖励。

  九、对“厂中厂”主机企业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和设备出租收益所缴纳的营业税,可由当地政府参照主机企业营业税增加额,对主机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主机企业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辅业改制等遗留问题。省级财政视地方实际奖励情况,对各市(地)财政部门(哈尔滨市除外)给予适当奖励。

  十、“厂中厂”配套企业租赁主机企业厂房,当地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和企业规模及贡献率,对租赁厂房实际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十一、从省内其他市县引进,且在主机企业所在地注册登记的“厂中厂”配套企业,其实现的税收可在配套企业原所在市县和主机企业所在市县进行分成。由省级财政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和配套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进行结算。

  十二、“厂中厂”主机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三、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生产资金出现困难,申请银行贷款可由当地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对省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贷款的配套企业,省级财政按照再担保贷款额和当期基准利率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

  十四、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配套企业的“厂中厂”主机企业,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配套企业取得土地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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